本帖最后由 多多多熊 于 2017-3-8 01:35 编辑
关于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认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三部门在2016年11月21日发布了京环发〔2016〕29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与多项现行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贵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审查建议。
该《通告》中提到:
一、自2017年2月15日起,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禁止在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
二、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该通告声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该《通告》已于2月15日实施。
自该《通告》发布起,在社会上反响很大。按照环保局发布的信息,该通告将影响北京多达40万辆机动车。因为涉及到的车辆绝大多数都是家庭自用车,估计受此通告影响到的群众超过100万。这40万辆车在工作日内禁行,导致这些车辆所有者的车辆所有权受到严重伤害。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个政策让上百万奉公守法的群众大呼失去感!群众们纷纷质疑制定限制国一国二车辆禁行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对此《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议:
一,审查该《通告》是否违反《物权法》对车辆所有者的物权造成侵害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侵犯车辆使用权就是侵犯车辆所有人的物权。该《通告》直接影响北京40万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所有者的车辆使用权。
为此,恳请贵会就该《通告》是否违反《物权法》应该进行审查。
二,审查该《通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通告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置禁行区域和处罚二部分。但这两部分都受到群众的广泛质疑:
如禁行区域的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无人民政府可以以私人机动车尾气排放为理由,设定禁行区的规定。仅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而该《通告》国一国二排放机动车显然不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而该《通告》将促使大量国一国二机动车提前报废,产生大量废弃物。而替换报废车辆新生产的新机动车无疑会在生产环节给环境增加大量不必要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都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9月3日批准中国加入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宗旨相悖。
又如《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限于根据道路的情况和交通安全的情况进行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而没有根据空气质量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道路限行和禁行的权利。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参与发布该《通告》是否为扩大行政职权?
又如《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限于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该《通告》提到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机动车尾气为理由,对进入污染物限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处罚,是否是扩大执法范围?
又如针对该条例违反地方法方面的质疑。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在这里有3个司法审核问题需要提出:
1、该条例算不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突破,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给地方政府以空气质量为由限行老百姓私人机动车的权限;
2、环保局等三部门以这条为由限国一国二算不算进一步越权,因为该条例也仅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行措施,并没有规定环保部等三部门有权以尾气为由发布限行特定车辆的通告。
3、即便北京市政府发布类似该《通告》的内容,也必须解释清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这个前提条件与“周一至周五五环路内区域24小时”限制通行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如果各级行政机构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在法的问题上可以这样层层加码,我们老百姓怎么办?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这里明确规定为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而《通告》的内容明显是通过限行逼迫淘汰国一国二车。鼓励和逼迫是完全不同的含义。群众们称之为强取豪夺。并且补偿不公平,不分车辆实际评估价值,而只按照12000元的价格统一给予报废补贴。北京市环保局于建华副局长在回答群众质疑时说,这还是照顾大家。群众反映这样的答复极不严肃。
该《通告》受到的法律质疑众多,上述内容还仅仅是群众质疑的部分例子。因此,有必要对改《通告》形成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审查。
三,审查该《通告》制定和发布程序是否合法
该《通告》影响到北京40万车辆的行驶,涉及到的群众超过100万人。并且该《通告》也影响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一国二车辆进入北京五环内道路行驶。总共涉及到的车辆和群众不计其数。是否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能够获得更广泛建议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后再进行制定和发布?
因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相关领域专家、管理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我们作为国一国二车主在《通告》发布前都没有被征求意见,我们也未得到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的消息。
所以,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通告》产生过程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北京的地方政策对其他省市区的影响
目前,北京的地方政策往往起到引导全国的作用,如果全国各地市县都开始国一国二的全面限行,那就意味着国一国二出不了门。从黄标车到国一国二,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以环保标志为基础的末位淘汰制就此拉开序幕,如果国家有这样的打算,是不是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通告天下,老百姓辛辛苦苦攒钱买的车能用多少年?!
五,限制机动车是全国人大已经否决过的条款
该通告发布后,我们认真整理了历年来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审批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对该法律的立法本意也进行研究和总结。人大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共三次,前两次征求意见稿都有授权地方政府限制机动车的条款,并且有草案说明为何要这么做。在三审中,最终删除了限制机动车条款,也做了删除说明。说明全国人大已经就此问题做出过结论。这些资料在全国人大网站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中都有记录,也可参考本文附件《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草案说明》中也提到了为什么有限制机动车条款,那是由于北京市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草案时间一致。但是北京市条例没有想到国家法最终删除了限制机动车条款。造成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超越国家法的内容。这个问题应该得到纠正。
本建议提交日期:2017年3月10日
附件:1、《雾霾与限行》,2、《由规章制定办法对京环发〔2016〕29文件的20问》3、《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4、《汽车在制造环境对环境的影响最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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