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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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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21: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多多多熊 于 2017-3-8 01:35 编辑

关于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认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三部门在20161121日发布了京环发〔201629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与多项现行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贵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审查建议。

    该《通告》中提到:

   一、自2017215日起,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禁止在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

  二、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该通告声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该《通告》已于215日实施。

    自该《通告》发布起,在社会上反响很大。按照环保局发布的信息,该通告将影响北京多达40万辆机动车。因为涉及到的车辆绝大多数都是家庭自用车,估计受此通告影响到的群众超过100万。这40万辆车在工作日内禁行,导致这些车辆所有者的车辆所有权受到严重伤害。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个政策让上百万奉公守法的群众大呼失去感!群众们纷纷质疑制定限制国一国二车辆禁行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对此《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议:

       一,审查该《通告》是否违反《物权法》对车辆所有者的物权造成侵害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侵犯车辆使用权就是侵犯车辆所有人的物权。该《通告》直接影响北京40万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所有者的车辆使用权。

为此,恳请贵会就该《通告》是否违反《物权法》应该进行审查。


    二,审查该《通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通告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置禁行区域和处罚二部分。但这两部分都受到群众的广泛质疑:

    如禁行区域的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无人民政府可以以私人机动车尾气排放为理由,设定禁行区的规定。仅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而该《通告》国一国二排放机动车显然不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而该《通告》将促使大量国一国二机动车提前报废,产生大量废弃物。而替换报废车辆新生产的新机动车无疑会在生产环节给环境增加大量不必要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都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93日批准中国加入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宗旨相悖。

又如《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限于根据道路的情况和交通安全的情况进行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而没有根据空气质量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道路限行和禁行的权利。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参与发布该《通告》是否为扩大行政职权?

    又如《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限于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该《通告》提到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机动车尾气为理由,对进入污染物限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处罚,是否是扩大执法范围?

又如针对该条例违反地方法方面的质疑。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在这里有3个司法审核问题需要提出:

1、该条例算不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突破,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给地方政府以空气质量为由限行老百姓私人机动车的权限;

2、环保局等三部门以这条为由限国一国二算不算进一步越权,因为该条例也仅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行措施,并没有规定环保部等三部门有权以尾气为由发布限行特定车辆的通告。

3、即便北京市政府发布类似该《通告》的内容,也必须解释清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这个前提条件与“周一至周五五环路内区域24小时”限制通行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如果各级行政机构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在法的问题上可以这样层层加码,我们老百姓怎么办?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这里明确规定为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而《通告》的内容明显是通过限行逼迫淘汰国一国二车。鼓励和逼迫是完全不同的含义。群众们称之为强取豪夺。并且补偿不公平,不分车辆实际评估价值,而只按照12000元的价格统一给予报废补贴。北京市环保局于建华副局长在回答群众质疑时说,这还是照顾大家。群众反映这样的答复极不严肃。


    该《通告》受到的法律质疑众多,上述内容还仅仅是群众质疑的部分例子。因此,有必要对改《通告》形成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审查。


    三,审查该《通告》制定和发布程序是否合法

该《通告》影响到北京40万车辆的行驶,涉及到的群众超过100万人。并且该《通告》也影响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一国二车辆进入北京五环内道路行驶。总共涉及到的车辆和群众不计其数。是否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能够获得更广泛建议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后再进行制定和发布?

因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相关领域专家、管理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我们作为国一国二车主在《通告》发布前都没有被征求意见,我们也未得到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的消息。

所以,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通告》产生过程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北京的地方政策对其他省市区的影响

目前,北京的地方政策往往起到引导全国的作用,如果全国各地市县都开始国一国二的全面限行,那就意味着国一国二出不了门。从黄标车到国一国二,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以环保标志为基础的末位淘汰制就此拉开序幕,如果国家有这样的打算,是不是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通告天下,老百姓辛辛苦苦攒钱买的车能用多少年?!


五,限制机动车是全国人大已经否决过的条款

该通告发布后,我们认真整理了历年来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审批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对该法律的立法本意也进行研究和总结。人大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共三次,前两次征求意见稿都有授权地方政府限制机动车的条款,并且有草案说明为何要这么做。在三审中,最终删除了限制机动车条款,也做了删除说明。说明全国人大已经就此问题做出过结论。这些资料在全国人大网站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中都有记录,也可参考本文附件《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草案说明》中也提到了为什么有限制机动车条款,那是由于北京市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草案时间一致。但是北京市条例没有想到国家法最终删除了限制机动车条款。造成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超越国家法的内容。这个问题应该得到纠正。

本建议提交日期:2017310

附件:1、《雾霾与限行》,2、《由规章制定办法对京环发〔201629文件的20问》3、《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4、《汽车在制造环境对环境的影响最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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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21:09 | 只看该作者
雾霾与限行
     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委,交管局出台了“关于对国I国际II标准輕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现对该伪科学,伪管理的通告,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判析:
一、技术层面。
1、文件很不规范。 该通告以三局委的名义发文却只有环保局京发(2016)29号的一个文号没有另二个单位的文号,是会商或会签都应有本单位的文号,不知其真实意图。另外,该通告引用了国家(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拉大旗作虎皮,推行其不科学尚不合法的私货。最为明显的是所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该条款没有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量化界定,毫无操作性可言,只是给当局留下可以随心所欲,滥用职权的任性。虽然通告中有“经市政府同意”六个字,但没有讲明是有文件还是办公会议通过的。因此,该通告很不规范,很不慎重,是个行文质量及其低劣的文件。
2、该通告没有科学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举证,更没有论证国I国II究竟有多大程度上的危害,到了非禁止不可的地步。雾霾是个及其复杂的大自然的气象现象,它与钢铁、燃煤、化工、建筑、光化学等有关,汽车排放只是很小一部分,国I国II的排放占比例更小,拿国I国II开刀,很不公平。雾霾的形成机理和沉积,流通和消除,人们的认识还在探索中,公民对雾霾的初步认识还要感谢美国前驻华大使骆家辉先生,当主管部门还在宣扬蓝天又增加了几天,空气如何时,安装在朝阳区美国使馆内的空气质量监督仪实时对空气质量进行了分类和量化的报告,这对一贯自吹自擂、报喜不报忧,检测口径不一的环保部门如骨鲠候,起初还颇有微词,可惜在大气面前人人平等,这才不得不开始介绍起空气质量指数AQI,PM2.5和PM10等概念。在对雾霾还没有一个全面科学认知的情况下就有人对雾霾实行恐怖和妖魔化宣传。有专家权威宣称,吸入的PM2.5会使人的肺泡不可逆的坏死,使人们谈霾色变。投机商人和不良当局更是乘机打着环保的幌子,为既得利益集团推出损人利己的措施,坑害我们老百姓。
3、二种极端的气象条件下都与机动车的排放关系不大。
   空气质量优时,AQI和PM2.5都可以小于20,满大街跑的机动车并没有将空气指数升高,人们感觉良好。
    空气严重污染时,去年12月20日有位负责任的公民在网上做了“私家车尾气和城市雾霾没半点儿关系”的实时监测视频。当天北京PM2.5为316,PM10超过500,实验车为十年以上的风度,当发动机转速为2500转/分,即车辆正常运行时测出的尾气,PM2.5是46,PM10是70,都大大的优于当天当时北京的空气质量指数。这个现象也得到专家的首肯,因为经过空气滤芯、发动机燃烧、催化裂化后的尾气确实要比周围严重污染的大气质量好许多。(有图有真相)我没有官方所拥有的科学测量仪器,但本人是六十年代驾驶员,在非洲屋脊埃塞俄比亚、汽车轮子国家美国、甚至近邻朝鲜都有过多年的驾驶经历,阅车阅人无数。我用上述二个气象状况,进行常识范围内的逻辑推理表明,雾霾是一种自然现象,并且大自然的威力是无穷的,这是自然法则,而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是及其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正像你朝太平洋吐口吐沫或撒泡尿一样,丝毫不改太平洋的整体状况。打着环保的幌子,限制国I国II,这和陕西店家贴出“防雾霾禁售炒菜”一样可笑无知。
4、空气是流动的,以五环为界,划地为牢是愚蠢的。
5、若真因国I国II排放比例危害公众健康,应有病理、临床、统计等数据,而且要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向社会解读,并作出限制决定,北京环保局算哪根葱?
6、提前报废机动车浪费资源并且造成更大的污染,对车辆报废的“政府补贴”有悖全体国民的意志,属于非法。关于机动车报废,国家在2013年5月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于非营运的小客车不再有报废年限的限制,只要按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就能上路。相信作出该规定的国家有关部委已经综合考虑到了安全和环保的因素,并且也参照了发达国家习惯做法。现在社会上的出租车一般行驶到50万或60万公里才报废,这说明机动车的寿命很长。私家车一般每年也就行驶一万多公里,照此推算,起码可用四、五十年。因此鼓励十二、三年的车提前报废,不客观认可其还能使用许多年的剩余价值,是极大的浪费,另外报废一辆车和生产一辆车要耗费多少人力财力,造成多少温室效应?报废一辆旧车所产生的降解污染总量可能要比该车十年排出的污染物要多得多。
对车辆报废进行“政府补贴”无法律依据,所谓政府补贴都是纳税人的钱,凭什么政府把全体公民的钱给予另一部分与其不相干的人,有失公平,应予追究。
二、法律层面。
1、对近五十万辆车,涉及五十万个家庭和数百万人口的国I国II车的限行,不能不是重大事项和重大决定,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局必须按法律法规履行听证论证的法律程序。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强制法都要求“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但北京市环保局不讲规矩,显然是在滥用职权。
2、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私家车是公民家庭除房产外的一项重要资产,理应受到保护。限制在工作日不准进五环,无疑宣布了国I国II突然死亡,侵害车主的物权和路权,无形中让公民受到巨大的损失。公民作为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某种侵害或者其权利有被他人侵害的可能时,物权人就享有防止侵害的权利,更何况是在伪科学伪管理的状态下,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而滥用职权,危害公民的实在利益。
3、以五环划线是严重的政治错误。雾霾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国I国II的莫须有危害,就设置了五环内和五环外的二个阵营。人们完全有理由质疑,五环内有中南海,五环里的人属高贵品种?五环外就不是人?可以把祸水引导到五环外。北京五环外住的人可能要比五环内多得多,天通苑、回龙观这样的特大型社区都在五环外。行政主管必须认错,道歉。
4,限小曾流毒全国,误导消费和生产,早已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九十年代初因北京举办亚运会开始限行小排量车,长安街、老机场路不让走,九十年代中期更是分单双号不准进三环(含三环主路),九七年我曾写信批评北京市的盲流行为,指出:科盲,车小省油有利环保和便于管理,应提倡不是反对。法盲,大路朝天一人半边,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行路权。事实证明我的批评是精准的,可是愚蠢的历史还可能要重演。没有进行科学的研判,必要的听证论证,不讲规矩,不按法律程序,不顾群众利益,枉自决断。这种行为带有流氓特色,百度上对流氓有这样的解释:“一群不守规矩,不受约束,胡作非为的家伙”这个定义很中肯,可惜这是老百姓要与之交涉的一伙人。
    不要以为垄断舆论,掌控国家机器就可以忘乎所以,为所欲为,还自我感觉贼好,一贯老子天下第一的卑劣行事作风,对公民对社会毫无尊重敬畏之意,政治上的雾霾要比自然界的更恶劣。
    万恶的官商勾结坑害了工薪阶层,让劳苦大众背上了沈重的包袱,我们不愿再看到当局把黑手伸到汽车领域,搞乱汽车市场。可能会有利益输送,体制内买办资产阶级的代理人,竭力讨好车企老板,急功近利,玩幺蛾子,本来国I国II可分阶段处理,现在一起限制,可见其迫不及待的丑恶嘴脸。要想拉动经济的前提是不能侵害百姓的利益。
    今年二月三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对于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要及时回应,更要把回应结果向老百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老百姓不愿看到上行下不效,更反对挂羊头卖狗肉。
     建议北京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把结果向老百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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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21:09 | 只看该作者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对北京市环保局京环发(2016)29号文件的二十问

【第二条】
第一问: 京环发(2016)29号文件是环保局交管局市交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它的制定是否应当遵守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北京市的《规章制定办法》?

【第五条】
第二问: 京环发(2016)29号文件对照第五条(三)项,各利益相关方认识基本统一了吗?公众心里普遍接受了吗?

【第七条】
第三问: 京环发(2016)29号文件对照组合运用管理手段了吗?实现法律制度(例如大气法第六十条)的衔接与传导了吗?

【第二十条】
第四问: 29号文件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吗(对照大气法三次草案说明)?
第五问: 29号文件与京政发49号规章协调吗(仅仅红警橙警限行)?
第六问: 29号文件考虑了地方法规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这个前提吗?
第七问: 29号文件兼顾了国一国二机动车主的利益了吗?
第八问: 29号文件限制了70%的使用权与客观需要相适应吗?程度适当吗?幅度合理吗?
第九问: 29号文件为何要一周限制五天而不是一天二天三天呢?
第十问: 29号文件为何要全天限制而不分为昼或夜限制呢?
第十一问: 29号文件为何要限制五环内区域而不是四环或者六环呢?
第十二问: 29号文件为何周六周日不限行呢?
第十三问: 29号文件考虑了国一国二机动车主的财产损失吗?
第十四问: 机动车排放占PM2.5总污染31%,轻型车排放占机动车总排放PM2.5多少却故意不说,国一国二排放氮氧化物占轻型车30%。比较对象被偷换,比较单位被偷换。这么诡异的比较是出自哪个科学院?
第十五问: 以汽车生产标准限制在用车而非以在用车实际排放情况为标准,是否增加了部门权利?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六问: 29号文件以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吗?
第十七问: 29号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吗?

【第二十九条】
第十八问: 29号文件草案和说明在北京市政府网站,环保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了吗?

【第四十条】
第十九问: 29号文件自称依据的2014年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二条,而在条例之后的2015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六十一条没有授权城市政府限行机动车,2016年的29号文件对此给予公开说明吗?

【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问:《制定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8日出台的29号文件是否应该依据制定办法制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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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21:10 | 只看该作者
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
新华网 11-28 23:18 跟贴 1727 条
“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紧盯授权条款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删除第45条,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政府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姚胜委员说:“我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李安东委员说:“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
不能“一限了之”,老百姓的车不是“软柿子”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另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是大气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政府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即使保留修改第45条,也要严格限定条件和补偿措施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个利益平衡问题。”沈春耀委员说,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45条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永久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比如南京青奥会或者国家公祭日活动、北京APEC会议或者早几年的奥运会,机动车限行是一个特定时段里的一个特别措施。如果作为一个常态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委员说,关键是要把道理和底线说清楚。政府没有必要给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担忧和烦恼。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委员认为,即使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一限行,依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多家庭都会买两辆车,甚至是三辆、四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李安东委员说,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作者:杨维汉、倪元锦、余晓洁
原标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 老百姓的车不是"软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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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制造环境对环境的影响最大
北京还有一部分更冤的民众,家里的一大件资产,国一、国二的汽车,毫无道理的、毫无法律依据的不让行驶了!这部分数十万的汽车,瞬间成了废物,就像一道抢劫一样的毫无道理!有雾霾大家可以为了减少而不开,然而没有雾霾的时候为什么要让财产成了垃圾呢?国外上世纪的汽车还在完好的运行,我们国家富裕到了数十万的汽车说仍就扔的程度了吗?这是部分人的误导,决策者错误决定的违法乱纪祸国殃民之策!

可是高污染汽油不是我生产的,发电厂不是我规划的,化学排污不是我干的,环保弄虚作假不是我参与的……

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衣食住行正常的生存需要,生活中处处节俭,省水省电省油,却成了雾霾的源头?

十年老飞度,尾气PM2.5比空气中低五倍,本田发动机真牛叉…(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28443121http://www.miaopai.com/show/RvUm8BNPVgiMHOebaxSE6w__.htm

北京借雾霾之名,强行报废国1,2车,近五十万辆的车,最后一批是2006年6月底,以后才是国三。这是借雾霾对弱势群体的抢劫呀!所谓的一辆车相当于国五6辆车的污染完全是一片谎言!这仅仅是根据当时的国二标准燃烧普通无铅汽油的数据,现在同样烧的是国五燃油,同样的气缸内燃烧,三元催化,哪里来的6倍的污染!虽然标准看起来已经到了国5,但是实质发动机燃烧做功的本质没有改变,都是喷油、燃烧、排放、三元催化. 燃油里面没有的污染物国二也不会烧出来,燃油里面有的国5也不会烧没有了。比如硫,烧出来都是同样多的二氧化硫。其他金属成分也是同样的比例!强行淘汰国二小汽车就是借雾霾之名对弱势民众的抢劫!几十万的车,作为家庭用车都没有跑多远,造个借口就要报废,就是世界首富的美国也没有吧!这是祸国殃民呀!知道再造50万辆汽车,要浪费多少资源吗?要排出多少污染吗?

每生产1吨钢材,进出的原材料、产品、废渣为5吨,平均要耗费20吨水、400度电 而1吨煤大约可以发2777度电,所以每生产1吨钢材大概需要0.144顿煤 数据不是很精确,但是应该可以帮你了解一下
现在国内外炼钢都是用电炉或转炉。这两种炉子都不用煤,也不用焦碳。电炉炼钢每吨钢的用电量平均在700~2000度电之间,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用它来折算是多少吨标准煤。转炉炼钢是用铁水吹氧,脱碳后变成钢,高炉炼铁过程中每吨铁水消耗的焦碳不到1吨,加上储运过程的损耗为1吨左右,所以过去曾有过吨铁吨焦之说。一吨焦又要1.5吨煤左右。每生产1吨钢要消耗1.5吨煤炭和1.5吨铁矿石,也就是说1吨的汽车至少要造成5吨的污染矿渣,钢渣!生产一辆车要将近1万度电力!实际上一辆车对大自然的污染主要是在制造阶段,在使用阶段正是它对以前污染的回报阶段!普通的小汽车设计寿命应该是60万公里以上,或者30至50年以上的寿命!绝不是短短的10年就被戴一个老旧车的帽子,就变得一钱不值了!它是社会的财富,而不是雾霾制造者!北京的主要矛盾是交通不畅,是车辆行驶速度很低,这样就多排很多废气!相关方面应当从疏导交通,合理规划城市入手!而不应该拿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也同时是社会财富下黑手!一会限行,一会淘汰,年年检测!10年的车就要被冠以老旧汽车予以淘汰,这种做法是欧美发达国家都没有的!我们的国家也远没有富裕到10年的车,很多仅仅几万公里就报废的程度!这种做法是我国的人民和自然资源所无法承受的!
环保局,治霾不利,就开始妖魔化机动车,然后就拿黄标车、国一、国二车开刀。他们仅仅看到了如果置换100万辆车的GDP,没有算者100万辆车要给自然、资源造成多大的危害!这种毁坏社会财富的行为是世界上任何敌人都想做二无法完成的!想一想每辆车15万元的话,立马就是1500亿的社会财富变成垃圾了,国家再出120亿,那边为了满足这淘汰的100万辆车,还要产生千万吨级的矿渣、垃圾、和更大的雾霾!治霾他们只是幌子,所以雾霾越治越严重!然而他们的谎言越编越多!他们就是当世的赵高,指鹿为马,拿着国一、二当时烧普通无铅汽油的数据来说事。完全不顾现在同样是烧的国五清洁燃油的事实,就是一个现代版的刻舟求剑!你没有看到他们更心虚吗?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没有任何合法程序,偷偷摸摸的网上发个文就要销毁个人的大宗资产,你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有道理吗?片面罗列几个牛头不对马嘴的数据,欺骗老百姓和当局,来掩盖他们的失职和不作为!你要知道当局决策者现在也是被欺骗者,我们一旦揭穿,他们就不会得逞!一辆汽车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制造阶段,一吨钢要产生5吨垃圾,一辆车至少1.5吨粗钢,加工成汽车需要约1万度电,可是使用中呢,产生的废气是ppm级别的,这些专家为了忽悠当局故意隐藏主要的,用显微镜般的手段去妖魔化那些微不足道的排放。所以,当局者是被欺骗和忽悠了!

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揭露这些骗子的伎俩,让大家了解现在的车设计的寿命至少是30至50年,行驶60万公里一点问题都没有的!10年,很多不到10万公里的车,正是为国家做贡献的时候,它不是垃圾,也不是雾霾的制造者,内燃机发展了100多年了,短短的10年,无论从燃烧还是从排放都没有任何颠覆性的革新!

他们的文件和解释,张口闭口老旧车辆,完全是莫须有的!他的目的不是排放,而是要摧毁这个国家的财富!不信的话,你把你的国二车,换装带OBD的电控单元、新的三元催化器,达到国五排放标准或者即将到来的国六标准,这个不需要多少钱的,他们能够允许吗?回答是否定的!

现在的事实是国一,国二没有他们说的那么坏,国五也没有多么好!都会随着燃油的改善而改善!他们说的相差多少倍完全是信口雌黄!

我举一个列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你们家小孩前年初升高考了94分,隔壁老王家孩子去年考了97分,他们家的孩子今年考了99分,这样看到了吧都是很好的,完全升高中没问题的学习都是很优秀的,可是他们这样来解释,他的孩子错误是1分,隔壁老王家的错误是3分,你们家的错误是6分。那么老王家的错误就是他们家的3倍,你们家的错误就是他们家的6倍。但是呢考题是越来越容易了,原来需要做题推演现在就是打勾选择而已。要是同样都做今年的考题呢,结果会不相上下的。回到车上也就是现在同样燃烧国五标准的燃油,排放也会很接近的,都是PPM级别的,实际上的排放差距是很小的。

他们呢罔顾事实,刻舟求剑,指鹿为马,先是在理论上妖魔化机动车,然后给国一国二的车戴上老旧的帽子,必除之而后快!他们通过夸大事实,欺骗当局,摄取超越法律和宪法的权利肆意妄为!

我们现在就是要团结正义的权威人士,把真相告诉相关的国家管理人员!揭露他们祸国殃民的本质!一定能够取得胜利!

现在北京机动车的排放根本上不是汽车本身的,是一个城市规划和交通的综合性问题。如果每辆车每天少拥堵30分钟,所造成的排放减少要多得多!因为低速行驶,什么排放的车,都会恶化这点大家很明白。拿出点钱多修几个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避免机动车和人流的平面交叉,浪费交叉路口的汽车通行量。

个别人打着治雾霾的幌子,摄取了超过任何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大肆的向人民发淫威,大肆抢劫!请想一想,4小时罚款100元,不是抢劫是什么?他们欺骗上级、压迫老百姓,编造莫须有的数据,刻舟求剑,拿燃烧以前普通燃油的数据,以偏代全,全然不顾随着燃油质量的提升,排放已经大大的改善的事实。把老百姓的贵重财产和垃圾一样的处理!

我就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们谁看见你们国一、国二的车排出来了,滚滚浓烟和雾霾了?你们难道没有见过雾霾吗?没有闻到过雾霾吗?你们的车排出来的是那样吗?

实际上,我国的雾霾大都来自于粗旷的社会生产,土法炼铁、炼焦、炼钢,土法小化工厂,电石厂,水泥厂,施工的灰尘和植被的破坏!北京的道路拥堵是主要矛盾!应该倡导老百姓,长期持有,尽量少开,平常以公交、自行车等 绿色出行为主!家用车用以应急和必须使用的时候再用。合理规划北京的城市布局和交通规划,倡导家庭办公,大数据共享,政务网上远程服务,等有效措施减轻北京的交通拥堵才是有效减排的手段。而不是有车不开过期报废。这样会造成有车就要很开,不开白不开的感觉,拥堵大家都堵,雾霾人人平等。恰恰起到了反作用。限制雾霾无形中成了越限越多,越治越霾的局面!雾霾越多,某些人也就越来劲,越不顾事实来欺骗国家,欺压老百姓!抢劫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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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21:19 | 只看该作者
本贴仅做文件展示使用。参与联名,请移步这个贴:
http://bbs.fblife.com/thread_14080420_1_1.html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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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来自人民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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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22: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玻璃吉普 于 2017-3-7 22:28 编辑

1.物权法中有“当少数人权益影响大多数人权益时,以大多数人权益为准”。这就已经全盘否定了这个法存在的意义了。这一条已经被上个月环保局接见部分车主时所引用。
2.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以下几种数据:
A:报废一辆车所产生的污染是多少?所需要的能源消耗是多少?如何计算出来的?现有情况下报废车辆的大多数处理情况什么?平均露天存放时间是多长?
B:制造一辆车平均能耗是多少?这些能耗折合成标煤是多少?这些标煤燃烧所产生的污染是多少?
C:制造一辆车平均资源消耗是多少?这些资源消耗折合成标煤是多少?产生的污染是多少?
D:制造一辆车因资源消耗,国家需要投入的环保资金是多少?
E:制造一辆车 ,国家的实际平均税收是多少?这包括上下游各个企业,如采矿、冶炼、制造、进口、流通、销售、个人购置税等所有环节。
F:上述B-E项的数据是如何统计取得的。
3.现有国一国二汽车是否可能通过改进改装达成更高排放标准?是否有过完整论证和实验?国外是否有更先进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征集过改装改进方案?
4.公开北京市近连续五年来各个机动车检测场尾气排放数据,包括各类车\各种排放标准车的平均数据值。
5.采用欧洲或美国汽油标准后现有机动车排放能否有所改善?若有,是多少?现在油企供应的汽油是否加剧了环境污染力度?
6.北京市大气污染结构是什么?各种污染源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外来和本地污染比例是多少?
7.本市大量外地牌照车辆,在日常行驶车辆中所占比例是多少?如何统计的?
8.限行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与现有的国家法规是否有冲突?
9.地方规定\部委规定能否与宪法相违背?
10.车辆被限制行驶,缴纳的各种税费是否陪退?
11:被限制行驶的车辆如何解释强制年检数据?年检是否有实际意义?
12:若上述3-7项中数据不全面或不具有可核实性,那么禁行是否是没有依据\粗略的“拍脑门”式的规定?
13:发达国家单位汽车密度\单位老车比率是否都低于北京市?若高于,则其空气质量是否坏于北京?14:禁行损害了个人物品权益,国家如何等值赔偿?现有的补贴不是赔偿。
15:若禁行后大气污染没有明显改善或被证明不是主要的污染来源,那么进行政策的决策者是否会被追究渎职?谁来追究?禁行效果的期限是多少?
16:北京市机动车数量是多少?各类别车辆比例是什么?不同属性车辆比例是什么?如其中私家车数量多少\各种排放标准的车辆分别是多少\小汽车中非私家车数量数多少\属于公有性质车辆多少等。详细说明。
17:同等条件下5座以上车辆排放几倍于私家小车排放?数据是否得到各个检测场数据支持?所说的“一辆国一国二车的排放5倍于其它车”是如何得到这样数据的?数据是否得到检测场五年内平均实测数据支持?
18:。。。。。不想写了,太多了,气得我血压高起来了,睡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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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01:33 | 只看该作者
玻璃吉普 发表于 2017-3-7 22:03
1.物权法中有“当少数人权益影响大多数人权益时,以大多数人权益为准”。这就已经全盘否定了这个法存在的意 ...

赞,这些问题提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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