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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交法》: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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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削吾骨 莫毁其名 正身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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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7 1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道交法》: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
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5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
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
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反响特别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

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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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0:48 | 只看该作者
体制和整体立法素质不高是导致原76条恶法出台并实施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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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5: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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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6:52 | 只看该作者
顶~~~~~~!!!!!!!!!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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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7:29 | 只看该作者
规定是规定.实施起来很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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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7 18: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龟爷 于 2008-5-7 17:29 发表
规定是规定.实施起来很难呢.....


确实,怎么判断人家是故意还是无意,有时候,没模糊的
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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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8:49 | 只看该作者
现代社会碰瓷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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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2:5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抄收,关注中啊!!!!!
hay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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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3:35 | 只看该作者

如此行人违章,10%你愿意赔付吗?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你看过行人违章照片后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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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8 15:58 | 只看该作者
今儿还遇见的,气四了,差点撞上他们
小车双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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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4: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蓝妃儿 于 2008-5-8 15:58 发表
今儿还遇见的,气四了,差点撞上他们


你只好面点儿哈,碰上了你不好过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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