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E族七夜 于 2021-1-11 19:27 编辑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的组织活动而不用担心了
例: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针对现在中老年活动,同学会等等,明知活动有安全风险,明知贪旅游好耍有风险,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当然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受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自愿接受邀请,自愿主动参与,自己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自己就该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生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这给热心公益的热心人士,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澄清了事实公平的本质。
虽然法律给热心组织公益活动的爱心人士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 ,七夜在这里还是要友情提示各位背包行走的家人们,各位领队:任何活动都有不可预见的风险,生命只有一次,参加任何活动请三思量力而行,注意安全,平安户外,理性户外,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没有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新的一年,祝大家在梦想的征途越走越远,平平安安,越走越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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