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交通违法行为都与车辆驾驶人的驾驶陋习有关,并造成了交通事故。一位交警告诉记者,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五成是驾驶陋习造成的。
在近日召开的事故分析会上,交管部门对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分析论证。分析认为,很多交通事故都与驾驶员的驾驶陋习有关,很多交通违法是驾驶者明知故犯或抱有侥幸心理。
仔细观察在路上行驶的车辆,只要路口、路段、车行道一堵车,就有个别车辆驾驶人驾车往邻近不堵车的车道并线,或超车时不考虑安全车距,不考虑这样是否会威胁到别人的安全,于是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11月18日上午8时53分,在西三环路南向北方向,一辆京EP3938号轿车并线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机动车先行,而与正常行驶的968路公交车相剐,造成西三环路南向北方向大面积拥堵。
11月18日上午9时08分,一辆京CF1572号轿车在西客站北广场由西向东行驶时在第二条车道由西向北并线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机动车先行,而与在第一条车道正常行驶的京HL3330号轿车相剐,造成西客站北广场由西向东方向车辆大面积拥堵。
11月18日上午10时43分,西四环路发生一起翻车事故,京CT8299号轿车司机心有余悸地对警察讲:“自己驾车进入四环路在第四条车道内行驶,前方有一辆京CB7432号面包车,后来这辆面包车向左侧并线进入第三条车道行驶,见面包车进入第三条车道行驶,前面道路腾空了,于是我提速向前行驶,突然那辆面包车又从第三条车道变更车道并线回来,太突然了,不及采取措施两车接触面包车就翻了。”这是一起自己并线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机动车先行而自己翻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前两天,在西南二环路菜户营桥东侧,一辆京AJ1325号红色夏利出租车原本在第二条车道行驶,也不看看第一条车道有没有车正在行驶,是否有安全距离允许变更车道并线,并线是否能保证安全,就盲目从第二条车道向第一条车道并线,结果与在第一条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京AA1611号395路公交车相剐,造成西南二环路早晨上班时间拥堵不堪。
11月3日20时50分,一辆京AZ6016号轿车司机就是因为在第三条车道正常行驶时,一辆没看清牌照的轿车突然从第四条车道并线变更车道往第三条车道驶来,京AZ6016号轿车司机眼见要撞上急忙踩刹车让他,而就在此时只听车后“砰”的一声响,车后被一辆京E55858号轿车追了尾,而那辆突然并线变更车道的车却溜之大吉,留下的却是京AZ6016号轿车和京E55858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而走不了了。这是一起强行盲目并线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机动车先行而威逼胁迫他人酿成惨祸引发的交通事故。
■京F30384(上图)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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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文规定:“变更车道应让本车道内的机动车先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6条第9项的规定,“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罚款200元。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7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罚款200元。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6条第1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8条第6项的规定,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罚款200元。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罚款100元、记2分。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罚款100元。(王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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