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星海茫茫征途 于 2017-6-25 17:54 编辑
只有正确理解了才能合法使用。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怎么解读?哪位大神帮忙解释一下。
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驾车队出游成为常态,随便哪个通讯市场都可以买到对讲机,为方便通联基本都要使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功率小无法保证车队通联,使用民用对讲机又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是有证。自然人(个人)无操作证自驾游使用对讲机,在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的频率通联未造成后果的,非利用无线电诈骗,虽然无操作证也是非法使用,但也按条例的标准处罚?从全国人大法制办的答记者问看,应该主要是针对当前“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条例没有针对个人非诈骗使用,仅仅违法无证使用单独表述,那就是同一标准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制办负责人就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答问:
问: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条例涉及业余无线电的也只有这几条:
1、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频率不需要许可;2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3、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4、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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