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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e族社区管理条例 Ver.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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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越野e族社区管理条例(Ver.2.0)越野e族社区管理条例 Ver. 2.0 (发布:越野e族论坛管理团队)

第一章 发帖相关
一、任何人不得在越野e族网站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反国家所有法律法规所禁止和/或不提倡的言词和行为;
2. 发布任何与政治有关话题和敏感话题的;
3. 未经越野e族管理团队允许的广告和带有广告性质的软文;
4. 影响越野e族网站声誉、损害网站利益、破坏网站安全以及对网站安全构成威胁的(包括言论和行动);
5. 影响会员团结,挑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网站之间关系的内容。

二、在发表帖子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越野e族社区的版块各具特色,发新帖时请按照帖子内容选择适当的分类版块,并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同一内容不得同时提交两个或以上版区,否则视同灌水;
3. 歪曲事实、制造混乱和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4. 在社区非灌水版面发表灌水帖子、在灌水版面发表大面积灌水帖子或使用表情符顶帖导致影响他人正常访问的;
5. 对会员和其他事物进行侮 辱、谩 骂、威胁、诽 谤、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除闲来无事版区外,其它版区请勿发表无内容或内容无意义的灌水帖子;
7. 除长篇游记类帖子以外,同一内容请尽量不要开多个主题进行讨论;
8. 发表主题帖子时,必须有一个能够说明内容的主题,尽量简明扼要,以不超过20个汉字为宜;
9. 任何版区均不得讨论限制级话题,任何版区均不得出现涉及政治的言论。这里的限制级话题是指:暴 力、恐  怖、色 情、以及任何暴 露 男 女 性  器 官以及女 性 乳 房、带有 性 暗示(无论是否明显)的各种图片、文字、影片、动画、声音等等;
10. 不得发布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的、转贴的不实信息,关于新闻类内容请证实后再发表;
11. 回复主题帖时,回复内容应贴近主题帖的主题,同一主题帖禁止单纯的顶帖行为(包括表情符号、顶、支持等图标或词汇); 12. 严禁起哄,挑起争端,版主有权锁定/删除此类帖子,情节恶劣者,管理员有权锁定ID;
13. 对社区的现状有问题,有疑问,想讨论的话,请到“论坛站务”发帖;
14. 对于借建议或投诉之名故意放大问题或具有煽动性内容的帖子/回复,版主有权删除并不做说明;
15. 在发表/回复出现疑问或对分类、操作有不明之处,请联系相关版块版主。

三、凡是违反以上条例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理: 1. 修改帖子;
2. 删除或锁定帖子,并受到警告;
3. 用户积分及帖子数和论坛等级初始化;
4. 锁定用户ID 3-10天;
5. 无限期查封ID及删除相关联信息;
6.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网络安全的将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凡属违例行为,管理员或版主有权编辑、转移、锁定甚至删除帖子。不听劝阻者,管理员将注销其ID并阻止其登录IP。

四、帖子的版权: 本社区所有原创帖子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本人和“越野e族”网站所有,未经作者本人和“越野e族”管理团队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在得到许可后转载必须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否则视同抄袭,本站保留包括诉诸法律在内的一切权利。


第二章 用户相关
一、用户管理:
(一)、注册:
1. 请勿重复注册,在注册时填写真实有效的E-Mail地址,以确保能收到本站发送给你的相关信息,如果您不想公开您的E-Mail地址,可于注册后在个人控制面板中进行选择;
2. 请勿使用以下ID进行注册:
A. 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 B. 雷同、仿冒伟人、名人或者论坛现有的ID、头衔;
C. 国家gov-ern-ment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名称,网站域名、名称、版块名称;
D. 使用带有污辱性、人身攻击、含不健康内容以及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ID、头衔和签名档;
E. 图形、符号或让人难以理解的名字。 如果管理员判定注册的ID有违上述规定,有权更改/删除ID。
3. 会员签名内禁止未经管理团队许可的广告(包括软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销售或需要凭许可证销售的物品)文字、图片和超级链接,发现后签名将被清空,第二次出现将禁止签名,第三次将锁定该ID。
(二)、用户奖励和处罚:
1. 论坛将对以下用户进行奖励: 1) 对越野e族论坛有重大贡献的; 2) 有杰出的特长,受到大家好评的; 3) 在社区有较好人缘和活动组织能力的; 4) 经常在版区内帮助其他用户解决困难的; 5) 给越野e族社区提供可行的有价值信息或意见建议的会员。
2、奖励办法(可单独奖励也可多项同时奖励,可用户提出申请或由管理员直接奖励): 1) 奖励积分或金轮胎或威望或经验; 2) 提升社区等级; 3) 提升为版主。
3. 处罚办法: 违反社区管理规定上述条款的用户,管理团队将做如下处理: 1) 删除或锁定帖子,并受到警告; 2) 用户积分及帖子数和社区等级初始化; 3) 锁定用户ID 3-10天; 4) 无限期查封ID及相关联信息; 5)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网络安全的将递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版 主 管 理
(一)、管理要求 版主不是荣誉、没有报酬,而是一种为大家服务的责任。 版主的条件: 1. 版主不能为车类配件、二手车销售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2. 本人自愿承担为大家服务的责任;
3. 总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相关版面多名无关联会员联合推荐; 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按推荐顺序经管理团队综合评定审核后即可成为版主。
每个版主必须做到:
1. 遵守网站管理条例,维护网站利益;
2. 三天之内,凭版主账户至少登录一次,特殊情况须向管理员请假;
3. 积极参与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与本版版主及其它版块版主之间和睦相处;
4. 合理的处理版主与普通用户间的沟通,维护网站良好的人际氛围,积极开展网站活动,成为网站与会员之间联系的桥梁;
5. 对违反管理条例的帖子和会员进行及时的处理,无操作权限的情况通知e族管理员,在紧急状况下,积极配合管理员处理;
6. 对于重要的奖励或警告应及时的通知用户和管理员;
7. 删除和/或移动帖子时应通知发表主题的会员,特殊情况(如批量删除操作和灌水帖子的删除操作)除外;
8. 保守越野e族网站内部资料和关于密码、谈话的保密性,不得外泄;
9. 积极关注网站公告发布的信息,定期参加网站组织的管理会议,有事请向管理员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10. 无说明/请假的情况下,15天不登录网站的版主,警告一次;30天不登录网站的版主,取消版主职务。
(二)、版主权力 版主可以执行如下权力:
1. 对违反用户管理条例的用户提出警告;
2. 修改、移动、删除用户的帖子;
3. 发布版面公告;
4. 向管理员申请锁定会员ID。
(三)、版主评定
1. 管理团队每年不定期的、在充分考虑会员意见的情况下对所有版主进行评定,优秀版主将获得奖励,在评定中不合格的版主将: 1) 内部警告处理; 2) 撤消版主的资格或自行辞职; 3) 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活动管理: 参加网站组织和/或由会员自发组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越野、旅行、聚会和场地活动)时,参与者必须具有良好的驾驶技术,有独立驾驶和安全行车的能力,自觉服从组织者的管理。各类活动尤其是越野、户外、旅行类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所有参与活动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和法律条款,如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须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网站或活动发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四、关于投诉: 社区版主不会无故删除会员的帖子以及奖励或处罚。如果对版主的操作有所疑问,请在公告区“论坛站务”发帖提出。
1. 帖子内容请说明原因,没有原因的投诉不予受理;
2. 不得借用投诉帖子进行诽谤和攻击,一经查实有此行为者,按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之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 会员发表投诉帖时、版主回复投诉帖时均需注意语气和用词,这样有助于更好的解决问题。

本条例解释权归越野e族管理团队所有
2002年10月1日试行版发布
2003年9月21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4月16日第二次修订
2005年3月20日第三次修订
2005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
2005年3月27日正式版发布
2007年4月12日2.0版发布
http://bbs.fblife.com/viewthread.php?tid=27894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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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4 17:5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各位族友都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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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1:16 | 只看该作者
抄收
从偂从偂哊嗰亾噯伱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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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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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0: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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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3:59 | 只看该作者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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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0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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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0:4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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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5:44 | 只看该作者
太多了  收藏起来慢慢看...............每天看一点
京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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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07:25 | 只看该作者

版主辛苦 像您学习

收藏了 慢慢消化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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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20:55 | 只看该作者
不能称之为条例哦,最多叫制度,规章都不能称!法律术语错误不可犯哈,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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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20:58 | 只看该作者
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gov-ern-ment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gov-ern-ment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gov-ern-ment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gov-ern-ment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2.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柠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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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2:53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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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0:28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慢慢消化。坚决执行。
自驾游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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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0:5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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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6: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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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 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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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0:0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张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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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3:3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dj小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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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1: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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