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浙江省首例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驾驶者和高速路存在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夏先生所在单位11万余元。 奔驰车一头撞掉22万
去年4月5日晚上,安吉中利置业有限公司老板夏先生,开着奔驰车从温州市区到瑞安。从甬台温高速南白象收费站进入后,遇到前车掉落的铝状物体,夏先生因为躲闪不及撞了上去,仅维修费就花了22万多元。
经交警事后鉴定,夏先生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以时速110公里行驶,而且没按规定开远光灯,其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谁担引发诉讼官司
夏先生表示,认定书没有明确高速公路方面的有关责任。他在进入高速公路时,已支付车辆通行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没及时清理道路障碍,引发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高速公路也该负责。
高速公司则认为,夏先生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司因收费与夏先生间已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高速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是失落物的车辆承担民事责任形成侵权赔偿关系,还是被告与原告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成了法庭辩论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司不能明确提供失落物的车辆情况,交警部门也未能确定,夏先生因此无法直接追究车辆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高速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交警部门未对夏先生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作出划分,导致事故发生,一是违章驾驶,另一个是路面障碍物,两个因素在事故中作用大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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