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