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2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事故情节: A车违反禁行交通标志即驶入禁行或单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事故情节:A车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6.逆向行驶的;
事故情节:A车驶入逆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7.违章掉头的;
事故情节:A车在掉头进入其它车道内,未让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5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28.违章会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因违章会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9条:(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边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方让对方先行;(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在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29.违章超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违章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二)就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赖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违章停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1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不准在车行道任意停放。《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18条第1款: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停车道上修车。
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事故情节:A车为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1条第一款:“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事故情节:A方为不得进入高速、快速路的,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与B车发生事故,A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事故情节:A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人、物)发生事故(包括溜车),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53条:“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34.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事故情节:A方车在开关车门过程中,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A方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31条第二项:“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事故情节:A车在后,B车在前,在同车道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A车前部追撞B车尾部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37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情节:A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因违章撞固定物等情况发生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2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