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的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近期就汽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理赔中出现了搁浅。根据我国2004年4月1日启用新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交警部门已经取消了大型拖拉机(准驾车型代号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电瓶车(Q)几种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类别。拖拉机方面的业务转向农机监理部门,目前农机监理部门只有代码为大型拖拉机(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三种准驾车型,也很难找到变形拖拉机驾驶证的准驾代码。而在这种特定环境的夹缝中就出现了我们对汽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的是否合乎条款提出了疑问,单纯在行驶证的字面上可以用拖拉机来定义,但是如果在实际车型中我们似乎对变形拖拉机又有了新的定义,并作如下的分析。
一、在承保中的以实际车型承保分析可以赔付
“变型拖拉机”的产生,就目前有相当多的过去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即现在的低速载货汽车)摇身一变,变成了由农机部门发牌发证的“变型拖拉机”了。这些车辆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作动力,动力大、速度快、外廓大、装载多,之所以要挂上“拖拉机”的牌子,一是为了少缴费,拖拉机比其它机动车在养路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保险费、营运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要少得多;二是为了少受罚,很多地方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对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正常的汽车要轻得多,如我省就规定,对无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而对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人仅处200元罚款.所以一些车主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将车辆到一些不规范运作的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牌,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标注“变型拖拉机”。一些地方的交巡警部门和路面执勤民警明知其有假,但为了“不生事、不多事”,就对此类车辆似是而非的对待,使得此类车辆越来越多,在我们日常的承保中也很难辨别。
“变型拖拉机”究竟是不是拖拉机?我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理由如下: 首先,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拖拉机类型的车辆有着明确的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条第7项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该条注2还规定:“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 4、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更何况在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车种。 5、其次,在车辆的实际使用中,我们发现所有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 6、再次,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全部改为“三轮汽车”,而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低速载货汽车”,到农机部门都成了“变型拖拉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其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更不是法定的车辆种类,对其应该按照低速载货汽车对待。公司承保时也是根据实际车型来承保,所用的条款也是按照低速载货汽车来计算费率的,而不宜按拖拉机来定性赔案。 二、根据条款实属责任免除
根据条款实属责任免除,就我司目前承保的一些变形拖拉机使用汽车驾驶证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出现了争议,就本人以为我们根据条款实属责任免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严格按准驾车(机)型及准驾规定驾驶机动车或拖拉机,不准互驾。因此,对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者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以准驾驾车型不符定性和处理。根据这些可以构成责任免除。但在诉讼的案例中保险公司的条款并没有站住脚。 |